信息来源: 明光市发改委   作者: 刘琳   发布时间:2021-11-1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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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1年,明光一物业公司将张某诉至法院,要求其支付从2015年至2020年的物业费2000余元,后经法庭调解,双方达成和解,被告在当日一次性向原告支付物业费2300元。本案中,被告张某的行为违反了《民法典》第994条“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”的规定。

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5条进一步规定:业主无正当理由,拒不缴纳物业费的,应当承担违约责任,并承担败诉带来的一切不利后果。

欠缴物业费不是小事,不仅是失信行为,还是违法行为,让我们坚持践诺履约,做一个诚实守信的文明人。